司先生任职某科技发展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向企业提供科技发展咨询、经营设计、代办一些职能技能培训及考证业务。虽然公司业务量不小,但由于费用支出很大,所以利润空间并不高。尽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因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万元,故不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司先生对此非常遗憾,在地税部门召开的小微企业政策宣讲会上表达了希望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的意愿。
近日,司先生收到主管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员的短信,提醒今年起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层面有所放宽,只要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此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