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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租赁房产经营需"倍加小心"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2-15 12:17:42
近日,工商部门在登记中发现,不少私营业主在选择公司经营地址时过于仓促,没有查看或索取房东房屋产权证明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了租金,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影响了公司注册登记。

  王先生想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登记,询问时得知申请材料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王先生早在两年前就与现在的房东签订了该处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承租期是五年,最初是作为公司的仓库使用,而近期由于原材料、劳务等经营成本提高,王先生想将公司直接搬到仓库办公,节省开支,可就在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时得知,由于近期规划,该地址已纳入拆迁范围,房东已将房产证上交,无法向王先生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致使公司无法在此处落户。

  下岗失业的胡小姐想注册一家房屋中介所,经几番查看选定了一处门头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初还查看了房屋产权证,核实了房东的身份证件,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时发现,该房产证属于共有产权,房东一共有三人,该房屋出租须经三位房东都同意。当胡小姐找到另两位房东房东要求补签合同时,却被告知由于家庭纠纷,其他房主不同意出租该房屋,签合同的房东属于擅自出租。“我已经交了房租,现在却没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能开业,”胡小姐颇感无奈。

  青岛工商李沧分局注册科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选择房屋特别是想要租房从事经营时,一定要查看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房东的身份是否合法,租赁的房屋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这样既有利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又可以避免房屋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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