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地方政府限制办理废品收购执照的规定,一中介机构负责人便以代其办理相关执照为由收取数万元办证费,然后与工商分局副局长平分。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中介负责人2年有期徒刑,缓刑3 年,市检察院认为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未宣判。
■案情回放
钻空子代办废品收购执照收取数10万元办证费
刘力芳是中山市汇科会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也是东升镇汇科信息咨询服务部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其妻子)。
2007年,东升镇召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申领此类执照应先得到镇规划部门同意。2008年召开的“东升镇废旧物品整治工作会议”重申了这一规定。
刘力芳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向当时分管登记工作的东升工商分局副局长程社安(另案处理)提出,如果能帮助办理此类执照,他愿意将收取办证费的一半给予程。程同意了这一条件。
此后,凡遇到有客户来汇科委托办理该类业务时,刘力芳就会先向程社安咨询意见,如果程回答可以办理,刘力芳便向客户收取办证资料,约定办证费。在办好执照收取办证费后,刘力芳将约一半的办证费交给程社安。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刘力芳为8家企业办理了废旧回收执照,共收取办证费37万元,其中,分给程社安21万元,自己获得16万元。
2008年7月,黄华洪(另案处理)接任程社安担任东升工商分局分管登记的副局长。刘力芳随即找上门来再次要求合作。刘力芳向黄许诺,黄帮助其办理一个废品回收执照,便支付其1-1.5万元的费用。
此后,在办好执照收取办证费后,刘力芳如约将1.5万元办证费交给黄华洪。
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刘力芳为4家企业办理了废旧回收执照,共收取办证费12万元,其中,分给黄华洪6万元,自己获得6万元。
按照本案证人、曾受黄华洪交代办理了五六件废品回收执照登记的梁某文的说法:“东升镇政府要求工商部门对废品回收公司的设立实行限制性审批,局领导要求申请人去镇规划部门办理许可后才审批。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此项要求,故局领导同意受理也不需规划许可。”
梁某文同时证明:“该类企业的办证费用为人民币60元。”
■一审判决 改受贿罪为行贿罪
2011年3月,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发现了刘力芳的犯罪线索。同年3月28日,刘力芳到二区检察院自首,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30万元。
2011年8月23日,二区检察院向市第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力芳犯有受贿罪。
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托刘力芳办理营业执照的10名证人均证实,他们委托刘力芳经营的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然后支付代办费。这些证人均不清楚代办费的去向,更不清楚这些代办费是否用于贿送及受贿的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程社安和黄华洪在得知刘力芳的具体请托事项后,承诺为刘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刘代办的营业执照顺利通过审批,而后收取刘力芳的钱财。法院认为,刘力芳才是真正的请托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鉴于刘力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二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从轻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审焦点
是行贿还是受贿?
一审判决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公诉人认为,刘力芳在本案中不是行贿人,行贿人是那些请托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刘力芳的行为是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程社安、黄华洪,利用程、黄两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犯罪的共犯,所以刘力芳所犯应为受贿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程社安、黄华洪、刘力芳的受贿总额达到数10万元,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考虑到刘力芳在受贿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对其量刑也应在5年以上。
刘力芳的辩护律师则称,视办理执照者为行贿人不妥。他们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并支付代办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视为行贿。如果将刘力芳视为受贿者,那么本案将没有行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