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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2-23 10:17:26

    个人所得税定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个人。
    免税、减税与税额抵免: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
    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
    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是由于生计费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可凭有效、合法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应补级税款的差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从个人收入中减除生计费用或者按定额或按实际支出减除必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计算: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五章用29条(第六十条至八十八条)规定阐述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有: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籍个人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及应出具的证明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参见:1994年6月30日 国税发[1994]148号)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
    (参见:1981年6月2日[1981]财税第字185号)
    (三)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临时来华人员事先能够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
    (参见:1988年3月5日 [1988]财税外字059号)
    (四)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由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参见:1986年2月14日[86]财税外字第027号、1995年3月23日 国税函发[1995]125号)
    税款的征收
    (一)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4.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6.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7.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经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8.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要为检举者保守秘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使用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通常使用以下两种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它是纳税人已履行了纳税义务的证明。
    1.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向纳税人开具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2.完税证
    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向纳税人开具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纳税申报的地点和时间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的纳税资料的法律行为。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纳税申报地点
    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点
    (1)凡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没有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场所、个人应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地进京建筑安装队,没有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登记的,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国税发[1995]065号、京地税个[1996]578、[1998]4号)
    2.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
    (1)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但准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3)须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国税发[1994]089号、[1995]077号)、京地税个[1996]175号)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地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按规定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二)纳税申报时间
    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知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间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待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北京市季末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凭、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其他规定
    1.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征收方式: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申报,三是定额征收。征收方式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定额征收为辅。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纳税相关资料的一种纳税方式或称征收方式。
    1.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应税所得的支付形式
    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式或称征收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方式是指对无法自行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行的一种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方式和申报定率方式。
    1.定期定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季度申报,核定定额,分期缴纳,不再汇算的方法。
    2.申报定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由纳税人申报经营收入,核定纯益率,确定应税所得额,再由纳税人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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