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开展。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全面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近日,省地税局针对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重要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2011年度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金额如何确认?
答: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国债持有期间,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时,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有人在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为受让方),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问:根据税收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义,纳税人如何证明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需要区别的是,企业转让股权时,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问: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问:2011年度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规定,我省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四家部门认定并公布。我省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按以下文件执行:《关于公布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47号)、《关于下发获得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1]8号)和《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1]23号)。对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苏财税[2010]47号文中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由于认定时间是在2010年12月底,因此,列举的名单同样适用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可予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提供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⑴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⑵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⑶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⑷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⑸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⑹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⑻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需要以会议费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管理,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费用结算清单等内容的相应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表审核时,对企业列支的会议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上述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