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 办事部门:
1、分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2、分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所隶属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分公司的变更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三、 办事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四、 提交文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