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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条件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1-12-21 19:05:08

 

工商局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先办理工商执照,后办理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发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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