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主要是: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设立登记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超过90天的,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己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批准的,还应该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外资委批准后才能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由股东自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的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