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受理范围:
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提供资料:
1) 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主要生产加工用设施及卫生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4)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7)食品生产者,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以及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