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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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