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