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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12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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