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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13号)(财税〔2009〕163号)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27号)(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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