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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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