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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7号)(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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