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可参考网站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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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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