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与注册资本紧密相关的另两个概念是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认缴资本是投资者承认缴付的资本;实缴资本也称为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实际已经缴纳给企业,企业实际已经收到的资本。在不同的国家,不但注册资本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而且注册资本与认缴资本、实缴资本之间也有不同的排列组合。鉴于特定时期的立法思路与倾向,我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注册资本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等的规定,我国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因此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且“内外有别”、“内内有别”、“外外有别”的现象。
法定资本制以追求“安全”为价值目标,却往往以“安全”牺牲“效率”,在一个普遍信奉“效率优先”的国际和国内竞争环境中,没有效率的安全反过来也没有安全。由于法定资本制过于保守和僵化,极大地束缚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继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发展进程。而且也未必一定能够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目的和价值。
授权资本制则容易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危害安全。在授权资本制下,由于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微小,这极易为欺诈者所利用,形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而且,由于注册资本不是公司的实有资本,所以债权人难以对公司内部的资本构成情况有一透彻的了解,这无疑将债权人推上了一个不安全的境地,扩大了经营的风险。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兼容“效率”和“安全”的制度选择。一方面,折衷授权资本制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要加以明确的区分;另一方面,折衷授权资本制又对授权发行资本的限期和数额加以了限制,从而达到既避免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虚设的可能性,又切实解决了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设立艰难与增资繁琐的问题。其优越性与生命力是显而易见的。
确立了这样的思路,我们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设想:
1、确立折衷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思路——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世界发达国家纷纷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不是没有理由的。这一制度克服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又兼容了两者的优点,它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又可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基于注册资本制度在实践中的连续性,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可考虑在国际通行做法和原有内外资注册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课题组认为,在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上,我国应该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思路。在我国现行法定资本制过于僵硬的外壳下,不允许授权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每次增资均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且还要履行繁琐的行政核准手续等等,已经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不仅与国际潮流不合,而且也使内资企业与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形成差别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同时还使公司实行股票期权面临无法克服的制度障碍,不利于公司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可以吸收国外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考虑既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不采用授权资本制,而是确立折衷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思路。并以此逐步统一内外资注册资本制度。
2、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资料显示,国外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较低,日本股份公司的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日元(约人民币70万元),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300万日元(约人民币2万多元)。美国绝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而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只对股份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公司就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相比较而言,我国设立公司的门槛就太高了。过高的门槛首先限制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及社会繁荣。其次会导致普遍作假,普遍违法,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最后,这种高门槛还会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既然高门槛并不能保证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实际出发,改革我们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课题组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不现实,但是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是切实可行的。建议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低到3万元水平,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以降低到100万元。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维持现行10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应允许通过其章程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5年内)发行该公司还没有发行的股份,避免每次发行股份都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切实地降低投资资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3、区别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允许实行分期出资
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如德国和法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允许分期出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也已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首期出资要求是在3个月之内,数额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外资企业最长可以在3年内完成出资,而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还没有法定最长出资期限限制,一切以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经多次呼吁要允许中小企业的分期注资。上海在:《上海关于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第1条就明确规定,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完成出资,第一次注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深圳的实践也证明分期注资是可行的。深圳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内分期完成出资,首期为注册资本的1/2以上,不得少于10万元。除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须在半年内一次性出资外,对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均允许在2~3年完成出资,外资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为注册资本的25%以上,合资创业投资公司的首期为15%以上,其他创业投资组织的首期为1/2以上。我们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中其筹资的灵活性,如果我们允许投资者分期出资,不但企业的设立容易许多,企业资本的使用效率也会提高许多。但是,分期出资也应该有首期出资的比例限制和最长出资期限的限制。可以设计为首期出资应该占注册资本的20%以上,最长出资期限为3年。
在登记注册制度上,应该明确登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重庆市工商部门已经推出的“外商企业注册资本明示制”,获得国家工商局的充分肯定并加以推广。从2001年1月1日起,结合外资企业换照工作,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在执照上必须加注“实到资本”,即实行“注册资本明示制”。据统计,自重庆市实行该明示制度一年以来,全市外资注册资本到位率由实行前的49%上升到了85%,有利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在登记注册制度上明确区分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不仅对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防止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有—种明示、警示的作用,而且能够使那些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企业被及时清理,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它可以与折衷授权资本制紧密配合,使我国内外资企业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有飞跃性的改善。
(四)逐步统一我国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大多数立法领域都将逐步从分离走向统一。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几乎不约而同地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注册资本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不仅是“内外”有别,而且是“内内”、“外外”均有别,呈现非常混乱的局面,这种情况亟待改变。从近期来看,分别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乃当务之急。从内资企业来看,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要打破注册资本实缴制,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实行分期出资,让更多的企业更快地办起来。从外商投资企业来看,目前的关键是先消除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资本制的一些弊端,如应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明确投资者首期出资的最低限额、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等等,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良好运营,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