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还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并成立证券金融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同时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也正式从试点转入常规。
去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监会对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应修改。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为开展转融通业务,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货币出资。
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要求,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等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试行办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此外,证券金融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但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