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经营范围一经核准,即成为企业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据。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部分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前置审批。
对于涉及法定的,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后在营业执照上的表现通常为许可经营项目)。在实践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情况复杂,登记主管机关应积极防范核定风险。
对于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判断有时会比较困难
长期以来,判断某个经营项目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登记主管机关一般是在申请设立企业的咨询阶段或者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核准阶段具体实施,主要是判断企业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要产品或商品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范围是否相符。但是,如果遇到面广量大、产品种类繁多的化工产品、医药产品、农药产品,登记主管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比如在化工产品中,同一项目经常会有学名、俗名、商品名之分,有些名称中甚至含有分子式;除了常规的危险化学品之外,大量的化工产品仅从名称上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医药产品、农药产品中,当表述的产品或商品名称不属于常用类型或常见类型时,哪些属于药品、农药,哪些又属于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登记主管机关很难准确判断。
对于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准确表述有时会比较困难
目前,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核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部门协调解决。比如,对于具体的化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通常由登记主管机关与同级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由其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予以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来界定和确认。但是,这种部门间的协作较为脆弱,常因级别不同、人员换岗等造成困难。
二是在经营范围内容的表述部分加限制语。一般情况下,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对经营范围加限制语,来准确核定经营范围,比如 “化工产品生产或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等。但是,当有关部门对化工产品的环保评估、项目报批等均要求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所经营的具体产品时,登记主管机关就无法运用上述方法准确表述经营范围。当有的申请项目需要两个以上的部门界定时,登记主管机关同样无法运用上述方法准确表述经营范围。比如农药生产项目,审批权在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其中如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审批权又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要判断一个产品是属于农药还是属于农药中间体,则必须先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再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前置审批法定要求较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作出了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对从事生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从事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对于农药、医药生产经营申请,应当分别由省以上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可以看出,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查其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申请人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审批项目的审查,二是对申请人申请项目许可准入条件的审查。
从两方面入手积极防范经营范围核定风险
工商机关应通过与工信、安监、药监等相关部门会商,形成明确意见,以指导登记注册工作,积极防范经营范围核定风险。
1.明确前置审批项目界定的职责承担者及相关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因此,由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界定前置审批项目的职责为好。比如,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药品等化工产品的申请,由前置审批部门审查并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方式为向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
同时,应建立特定项目核实协作程序。比如,对于头孢丙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肌苷、呋喃核糖)等项目生产、销售的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从产品或商品名称本身并不能准确判断。针对这类情况,应作如下程序规定:第一步,由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第二步,登记主管机关向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发函核实;第三步,有关部门在受函后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第四步,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前置审批部门的答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当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项目时,前置审批部门对于经营范围的审查应与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要求一致。
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登记主管机关将经营范围直接核定到产品大类。此后,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和环保等审批部门在实施后置审批(如项目审批、环保评估等)或者颁发生产许可证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将经营范围明确到产品中类或小类的,只要该产品中类或小类属于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产品大类范围,就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登记主管机关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与中类或小类产品项目相一致的类别。这样,既可以解决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因行政机关管理要求的不同,造成申请人即使积极配合也可能陷入有照无证、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