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源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修改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指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经营内容超出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其源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本身并不违法,变更后未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则属违法;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行为本身即违法,工商机关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事项的基本划分
1.公司登记事项的内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公司登记事项与公司备案事项。
与公司登记事项对应的是公司备案事项,其属于非登记事项。公司章程某些方面的变更虽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为了避免登记机关存留的公司章程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同时便于登记机关掌握公司情况、依法实施监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四种需要备案的情况: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情形分析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什么是公司登记事项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英美法系中一般被称为“公司目的”,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其意义在于:股东可以依据经营范围预测投资风险;公司应在该范围内经营,否则为越权行为;第三人依据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董事或者业务执行人应受经营范围的约束。
公司设立人选择经营范围,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可以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作出相应的经营判断。《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综上所述,公司登记事项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更改了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
2.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后的义务性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和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联系和区别。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源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修改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则是指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经营内容超出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其源于公司的经营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主体即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主体是公司。
(2)形式不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表现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关于经营范围部分的文字修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3)过程不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就经营范围达成新的协议的合意过程;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公司超出允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经营过程。
(4)性质不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本身并不违法,变更后未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则属违法;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行为本身即违法。
(5)后果不同。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工商机关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