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出资的数额具有限制性。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金额,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印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出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而以货币、实物等出资的,对出资数额的上限无限制,对出资数额的下限只要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2)公司的存续具有不确定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情形。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有关专利权无效;若专利拥有人不按期交纳年费,专利权会在期限届满前被终止。鉴于此,以专利作出资而设立的公司的存续年限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中途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终止时,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公司的存续。
(3)专利等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专利等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当货币、实物等出资出现瑕疵时,可采取补缴出资以维护公司法确立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当专利等技术出资出现瑕疵,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终止时,就难以用货币或实物等来替代,无法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