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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形式与范围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1-12-21 19:03:56

 

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发行”、“责令退还”、“责令如数补足”、“责令停业”、“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关闭”、“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等十余种处罚类型。

公司被行政处罚可归纳以下几种处罚形式:

1、罚款

即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有以下十几种:

①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较轻的;

②制作虚假的、认股书、、发行股票或,情节较轻的;

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情节较轻的;

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在后抽逃其出资,情节较轻的;

⑤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情节较轻的;

⑥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非法会计帐册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情节较轻的;

⑦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的;

⑧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

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⑩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

⑾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⑿依法履行验资职责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⒀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⒁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⒂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2、责令停止作为

即强迫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停止作为”,主要有两种:

①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份或者公司债券的,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份或者公司债券的等。

②“责令停业”的行为,是指依法履行验资职责的机构或者其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责令必须作为的

即强迫违法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根据《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必须作为”的行为有六种:

①“责令改正”的行为,主要指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不依《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等。

②“责令退还”的行为,主要指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份或者债券的;董事、监事、经理侵占公司财产的;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的。

③“责令取消担保”的行为是: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④“责令限期登记”的行为是,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⑤“责令如数补足”的行为是,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⑥“责令关闭”的行为是,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4、取消资格

即对违法者采取不准其再从事原来是合法的某种活动的处罚。根据《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由有关机关给予“取消资格”处罚的行为有两种:

①“吊销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依法履行验资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②“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直接打击

即对违法者直接采取不准其从事某种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取缔,即直接打击违法行为。

 

二、公司登记机关行使处罚范围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第一,在行政处罚形式、范围内,第二,罚款中的①③④⑧⑨⑩⑾⒀⒁⒂,第三,责令必须作为中的③;第四,取消资格中的②以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下列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违反《公司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结国家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第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没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没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四,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虚假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没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五,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虚假的登记申请或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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