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规定,自2009年1月l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领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4号】[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0号】[财税(2008)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