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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43:36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49号)(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第五、第七、第九条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2号)(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第二条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顿,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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