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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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49号)(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第九条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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