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阅读新闻
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国税函〔2010〕157号)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本文网址:
录入:上海注册公司网 |
阅读: 次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
|
热门排行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