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8号)(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