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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3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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