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3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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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3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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