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3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