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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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经营状况变化而不再符合条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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