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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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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