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执行。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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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执行。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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