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国税函〔2009〕185号)的规定,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请查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1号)(财税〔200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