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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注册公司网  日期:2011-12-17 1:5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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