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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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76号)(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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