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为了证明自己实力雄厚,从而便于招揽大笔业务,便开始通过抽逃出资夸大注册资本。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抽逃资金引发的纠纷。法律专家提醒企业,抽逃资金不仅是企业经营中的大忌,更是违法行为。
2006年,河北某塑胶公司向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11万元橡胶,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石家庄某商贸公司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法院判决河北某塑胶公司给付货款7万余元。紧接着,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某塑胶公司根本没有设立资金账户,并声称公司已不再经营,无财产支付欠款。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河北某塑胶公司公司股东投资注册资金入手寻找执行切入点,通过查阅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某塑胶公司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分别由某企业集团总公司和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400万元,并且某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某塑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随后,办案法官在调取了河北某塑胶公司最初设立银行验资账户的资金记账凭证后,法官发现,河北某塑胶公司投资股东之一的某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于以购买原材料名义从银行贷款的400万元,该公司将贷款进入自己的账户后即刻转入河北某塑胶公司的验资账户,在取得银行进账单后又在同一天转回总公司账户,总公司再从自己的账户内偿还银行贷款。另一股东也是如法炮制,只不过是用自己的资金转入河北某塑胶公司的账户,在取得银行进账单后,即刻转回自己的账户。
执行中,法院通过追加二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二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了责任。
据了解,当前企业在经营中为证明自己实力雄厚,常常通过增资扩大自己的注册资本。然而,有些企业在没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前提下,却通过非法手段夸大注册资本,在获取银行验资后,立即抽逃出资。据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二是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三是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四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介绍说,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她建议,有关部门在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握其真实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和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审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代理公司登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其非法代垫资金为企业代办工商登记并收取高额代理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评估师协会、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跨行业的信息管理网络,杜绝虚假报告和虚假出资及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同时,充分利用企业年检,要求企业提供没有担任企业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查账报告,加强对新开办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的监管,对虚报、抽逃其出资的,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