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以局长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实施了7年半的原规定废止。新规定突出了提升代理报检服务质量、推动代理报检有序竞争、为代理报检企业营造良好有序行业氛围的管理“预期”,大幅降低了代理报检企业的准入门槛。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专门提供代理报检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报检企业。新规定降低了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5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到100万元以上;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从不少于10名降低到不少于5名。
新规定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条件也放宽,新增了如下规定: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再对分公司的注册资金提出要求。
新规定还适度提供了管理便利;扩大了报检企业的业务区域;将注册决定权从国家质检总局下放到直属检验检疫局;强调了代理报检企业的行为义务;明确了代理报检企业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相应监管举措。
据介绍,除了两年一次的例行审核制度及原有的业务档案要求,新规定明确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