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注册外资公司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规定为: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注册外资公司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注册外资公司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人设备原价。
5.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注册外资公司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