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定之初就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会社)最低资本金为1万日元。理由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不规定最低资本金,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滥设.而后经过1951年的修改,最低资本金改为10万日元。但是,后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货币价值下降,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对该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作用持有怀疑态度,认为有必要提高金额。
具体的金额的规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也是几经波折,最后一律定为300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2万5千元)。法律修正案获国会通过,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的最低资本金的内容。
日本商法经过数十年和许多波折之后,主要参考了当时的欧洲诸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终于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日本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资本金制度。因为日本商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在发生亏损后如果公司的纯资产低于公司资本金额时,要么就解散,要么就增资。这意味着包括最低资本金制度在内的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不具备保障公司内部一定要保留与公司资本金额相当财产的机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