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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6-6 10:56:01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 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1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所需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1年度报告书》(网上填报并打印);
    2、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 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原件一份);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一份)。
    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 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1年7月1日。存续证明为外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2011年7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证延期手续的代表机构,在申报2011年度报告时可提交存续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 盖代表机构公章)。
    二、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代表机构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企业标识和机构 名称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 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 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提交书面材料。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 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提示代表机构申报成功,并显示打印年 度报告书按钮。代表机构打印《申报意见书》和年度报告书,携带《申报意见书》所列材料,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4、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代表机构携带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 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三、网上申报流程图: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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