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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6-6 10:56:19

    为了做好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现就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验照对象、时间及需提交的验照材料
    (一)验照对象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于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二)验照提交材料要求:
    1、《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申报表》(以下简称《验照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工商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工商所申领并填写《验照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委托人须在《验照申报表》中填写委托证明并签字,受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前置许可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前置许可证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销售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个体工商户如不清楚自身经营中涉及何种前置许可证的,可向就近的工商所咨询);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项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都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验照程序
    (一)在验照过程中,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1、凡需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申报验照后应当到食品许可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凡涉及登记事项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个体工商户申报验照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验照手续;
    3、凡许可证件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2011年度验照戳记。
    (三)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 工商部门应当出具《验照收件通知书》,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四)对提交的验照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工商部门予以验照暂缓通过,并制发《验照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验照材料;待其补正后,予以验照通过,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
    (五)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验照暂缓通过,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经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验照通过,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
    三、换照程序
    (一)换照依据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换照对象
    1、持有旧版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完成2011年度验照,符合换照条件的,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2、对于持有旧版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换照意愿,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三)换照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所确定的收费标准,换照费为每户20元。对享受免收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免收换照费。
    四、验照流程图: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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