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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2012-2-2 11:45:09

根据《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上海市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是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内设的文化市场管理科具体负责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本区凡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文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培训中心学习、培训,取得法规培训合格证后,到文广局市场科填写表格并查名,材料齐全后,市场科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看场地,作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市场科通知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经审核批准的《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向区文化市场管理科领取《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

本着“自愿申请、依法复核、逾期失效”的原则,《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时,必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领登记表》;

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部门同意并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私营企业除外);

工商名称核准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

经营场地平面位置图(沿街门面);

法人1寸彩照(3张);

法规培训合格证;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决议(有限公司)。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领登记表》;

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部门同意并盖章);

书店名称核准查询单回执(由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统一查名);

待业证明:城镇户口——镇劳动部门证明

农村户口——村民委员会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市常住户口);

户口簿复印件;

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经营场地平面位置图(沿街门面);

申请人1寸彩照(3张);

法规培训合格证。

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网点设置布局由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制定。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从事经营业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书贩购进图书报刊或为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图书报刊。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图书报刊必须建立进货记录制度,进货凭证至少保存半年,以备核查。

禁止销售、出租下列图书报刊:

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其他有害内容的图书报刊;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第十一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版物的核定价格出售,禁止高价倒卖和搭配销售。

第十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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