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行为或出资的标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股东对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可以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责任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前者可能会发生和发起人责任竞合,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公司资本充实负有担保责任,而后者不会发生竞合问题;前者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会产生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特殊责任形态,如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时的填补出资责任,在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时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后者不存在这个问题,司法实践来看,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性质,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催告失权
催告失权是指对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他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就丧失认股人权利,他所认购的股份可以另外募集。这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经失权的认股人即使后来交纳了股款,也不能当然地恢复他的股东地位,因此这种救济手段对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很有效。
2、追缴出资
追缴出资就是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是仍然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他继续履行。经过公司的追缴,股东仍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强制认股人缴纳,这种救济手段通常用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
3、补交差额
当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将出资全部缴纳或他缴纳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上所规定的数额时,公司有权要求出资瑕疵股东补交差额,补交差额属于股东出资不实时的情况,既包括现金出资不足,也包括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
4、利息罚则
当股东逾期不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时,公司或发起人可以要求违约股东交纳逾期部分的利息。
5、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法定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被撤销、解散的情况下,出资瑕疵股东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