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锡业股份(000960)发布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核查相关问题的公告环保核查相关问题》公告显示:锡业股份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了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通知》,因该公司所属的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生产企业仍然存在部分环保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环保部决定终止对该公司的环保核查,且在环境风险消除之前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申请 。
2010年9月2日,继锡业股份环保核查未过关后,驰宏锌锗(600497)发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核查相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司同样因环保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被环保部勒令整改,再融资进程受阻 。
就在近日,环保部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28.SH)以可转债方式再融资230亿元的融资计划所涉的上市环保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后,引发了三家NGO——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志愿者的质疑。2010年10月27日,三个组织联名致信国家环保部,称中国石化有26家下属企业存在排污超标等环境违规行为,建议环保部对中石化多家下属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又一家上市企业深陷“环保门”。
2010年下半年连续发生的这几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典型事件,在2008年1月证监会出台的《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引发了第一轮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风暴之后,再次吸引了很多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企业对于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关注,笔者在此对其进行简要介绍,以求教于同仁。
一、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及进程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是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国境内的重污染行业中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制度,该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敦促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起源于2001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两份重要文件后,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真正引发公众关注是在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之后 。
2010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认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自此,对已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后督查的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
二、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适用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核查时段、核查机构及需提交的资料等问题,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一)适用范围
依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的规定,目前需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企业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对于此处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其界定为: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二)核查的时段
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文件之规定,目前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和该制度实施前已经上市在该制度实施后申请再融资的重污染行业企业,需对其申请日前的三年之内的相关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等情况的进行核查。对于,此前因首发上市或再融资已经进行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其审查时段需视之前最近一次的环保审核时段确定,并接续上一次的时段,保证环保审核的时间上的连续性及无间歇性。
(三)核查机构
目前在实践中,依照行业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参与上市公司环保审核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和其他跨省的重污染行业(A类),由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初步核查意见。除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之外的不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公司(B类)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
A类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B类公司向省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环保部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应向环保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③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④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各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保审核申请的,需视所在省的环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常而言,核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环保核查申请报告、上市方案或再发行证券方案(招股说明书复印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已建、新建、融资拟建项目环评批复(正在履行手续的提供相关资料)、“三同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
三、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重点
在实践操作中,环境保护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含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主要关注于以下的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
此项主要考察申请者的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以及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复情况。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此项要求申请者应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若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此项考察申请者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的情况以及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情况。
(四)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此项考察申请者在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的情况,和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情况。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未对周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六)其他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还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上一次环保核查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一一核查。
此外,对于发行证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还重点关注以下内容:①募集资金投向是否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③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企业在环保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开展环保核查
在实践中,很多准备上市或者再融资的企业更加重视的是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往往到了最后,才意识到还有一个环保核查程序的问题,再加上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核查的规定不了解、准备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因此而导致整个上市或再融资的周期被拉长。故提请各位涉及环保核查的企业,在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同时展开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因为这两项审核的结果同样具有否决性。
(二)聘请适格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是上市公司提交的环保核查关键性技术材料,该材料要求能完整、真实地反映申请者在核查时段内的环境行为。为此,要求企业一定要注意选择适格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依照环保部的内部规定,该单位应为独立的第三方,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相关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三)制作信息准确、真实的申请文件
通常而言,环保部门在对该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主要关注于其是否逐一地对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对在现场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一致性分析,包括:①逐一进行了现场核查,报告中记录现场核查结果是完全真实的;②对于任何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报告中载明的信息是完整的;③各相关核查内容在时间、数据、执行标准等方面不存在相互矛盾。
但在环保审核申请材料中,企业不要为了追求完美而提供虚假或夸大的材料。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审核,还会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予以核查。而且,对于企业提供的环保审核技术报告,会进行公示。社会公众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中石化再融资计划所引发的“公车上书”事件就发生在这个环节。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在作出相关整改的承诺后,也顺利通过了环保核查。但如果环保机构确认企业申请材料严重失实,或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通过核查。
(四)消灭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是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①企业未按期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COD 和SO2)的减排任务;②企业在核查时段内曾发生重大污染事件;③企业的申请材料严重失实;④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实践中,环保核查也有一条绿色通道:如果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属于或其下属某企业属于“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且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3年复查期内),环保机构则对这家企业执行简化的环保核查程序。而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上市环保核查有很多内容要求是相同的,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这两项工作合二为一,同时进行,这也会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便利。
需要提请各企业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仅是中国政府拟开展的“绿色证券”活动的初始,与此相配套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后核查活动也已开展 ,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制定工作也在紧张的进行之中 。随着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未来中国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义务的要求会逐步提高,各企业需密切关注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