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我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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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我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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