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 | 上海注册外资公司 | 注册香港公司,推荐上海专业注册公司(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免费热线:400-660-5171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阅读新闻

股权转让后未作变更登记受让人是否属于公司股东?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8 10:53:15

2009年11月17日,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购买了一家商贸公司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经股东会授权一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因故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现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开始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多次发生纠纷,其他股东认为,因为我没有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所以我不是法定股东,不能享有股东权利,我和其他股东之间只是一种投资关系。请问,在法律上我是公司股东吗?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伟平解答: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是股东名册,股权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准的,因此,如果你的名字已经登记在了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上,即可认定为你是公司股东,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其次,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就目的和功能而言,工商登记可以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而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其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经登记的,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显然,在我国,股东名称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即登记本身并不能创设股东资格,其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名册只是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以及对公司的实际出资等事实都可以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作为对股东名册的对抗依据。就股权转让而言,如果受让人已经接受了转让人的股权,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并承担了相应义务,只是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那么就应该尊重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有权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录入: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
姓名: 验证码:看不清楚,换一个
相关信息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