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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好后股东闹散伙怎么办?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8 10:54:28

 

三人一天之内商定合伙创业,而就在公司成立后不到一个月,又因三人性格不合,分道扬镳。事后,又为偿还投资款事项闹到法院。日前,青浦法院调处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

80后的赵某、王某在一家俱公司做事,平日里,都觉得自己工作太累,入不敷出。一日,两人正在茶水间发牢骚,恰逢同事丁某被老板训了一通后,进来透气。三人一合计,决定成立家俱公司,并约好每人出资10万元,由老大哥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管理,王某负责业务。然而,在此后的两个月内,囊中羞涩的赵某、王某没能筹到投资款,为了能让公司开起来,略有积蓄的丁某只好先后投入21.8万元,租好厂房,购买设备,并委托公司所在的经济城办理注册手续。赵某、王某干劲很足,马不停蹄招员工、拉业务。万事俱备后,工厂正式投入生产。

这样不到一个月,赵、王二人就觉得与70后的丁某有代沟,不好合作,算算两个月来自己也积攒了不少客户,他们觉得甩开丁某单干也能发财。于是,两人找到丁某,劝其退出公司,无奈的丁某同意退出,但要求两人归还自己投资的21.8万。三人签订散伙协议,赵、王二人出具了还款书,表示将分两次偿还借款21.8万元。不久后,赵王又筹建了一家家俱公司,生意很红火,却只归还给丁某10万元。丁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退股款11.8万元及违约金4.2万元。

虽然承诺书上写明是偿还借款,但庭审过程中,对于21.8万元的性质双方也存在争议,丁某律师认为是股权转让款,而赵、王二人则认为是公司散伙后的部分结算款。

最后,双方考虑到过去三人相互扶持,一同奋斗,而现在都经营相同业务,以后还有可能要合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赵、王两人一次性支付丁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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