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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商妥善处理被劳教股东权益

来源:www.5151gs.com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2012-2-18 10:54:03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工商局周庄分局受理了一家企业的股权转让申请,细心的工商干部在审查材料的时候,发现这家企业的在册股东王某竟然是被劳教人员,目前尚处于被劳教期间。按照我国《公司法》及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规定,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并签名。这家公司的一名股东目前正在劳动教养所接受劳动教养,显然无法按时按规定前来工商机关当场签名同意,如何既保证公司的顺利转让,同时又切实保护被劳教股东王某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摆在工商部门面前的难题。

 

无锡市江阴工商局周庄分局的干部仔细查阅了当前国内外关于被劳教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工商登记实务,都没有发现可遵循的相似前例。股权转让是现代市场经济活跃背景下的正常经济现象,属于市民社会可以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转让,因而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转让作出硬性的行政强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转让进行变更登记,是履行工商管理职责的体现,旨在通过审查转让材料的真实有效,尽力减少纠纷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据此,周庄工商分局的干部们把如何获取和判定被劳教股东真实有效的同意,作为办理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突破口。

与此同时,周庄工商分局针对此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分局领导亲任组长,分局办案经验丰富的工商干部任组员。工作小组一方面积极与上级协调沟通,另一方面不断理清思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尽快办结此工商变更登记的一切可能办法。经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的落实,周庄工商分局终于找到了办理此变更登记的法理依据和相关工商规定的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同时也规定了被劳动教养人员相关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也并没有对被劳教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股东权益作出限制。换句话说,此次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中的股东王某尽管是被劳教人员,但他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也是完整合法的。

 

基于上述基础性工作,周庄工商分局分三步开展了本次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工作。第一步,由周庄工商分局主管工商登记的领导向上级工商机关汇报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获取上级工商机关的首肯和同意;第二步,由工商干部专门向股权拟转让企业其他股东讲明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害关系,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征得他们的内部同意;第三步,由周庄工商分局安排两名工作人员,随同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及受让人,一起来到股东王某所在的劳教所,向他阐明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告知他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征得其同意后,王某亲自签署了相应股权转让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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