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了股权之争,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内部约定,但隐名投资人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并不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人的股东地位。
2、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投资人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3、在公司出现经营上的风险等情况时,隐名投资人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规避行政管理规定,转嫁风险于他人,此时隐名投资人仍应承担责任。如果在公司出现倒闭或破产时,隐名投资人应与其他“显明股东”一起对公司的资产承担清算责任。
4、隐名投资人对外须承担股东责任。隐名股”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经营,该行为对社会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对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该公司的股东。既然隐名投资人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投资人不能免责。